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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办发〔2015〕12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23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酒泉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以贯彻落实《酒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总牵引,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男性发展相协调,切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实现全市妇女事业新的更大发展。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酒泉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原则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妇代会精神,在承认和尊重两性生理差异的基础上,按照市委“五做五加强”的总体思路,把男女平等协调发展原则推广到一切社会领域,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到2018年,在参政、就业、教育、卫生、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女性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明显强化,性别差序和性别差异明显弱化,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别公平体系。
  二、细化完善政策措施
  紧紧围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实现重点领域的性别平等。
  (一)贯彻落实体现性别公正的政策法规。加强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推动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推动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在制定、出台和实施的过程中,均应做出性别平等原则的分析和研判,确保男女两性从源头上获得平等对待。对于违背性别平等基本原则的,应该及时做出调整或修改。
  (三)完善制度建设。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从制度建设、政策安排、项目设计及工作落实中,做到公平公正。
  (四)实现指标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酒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作为管理妇女事务的主要抓手,做到领导到位、保障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促进男女两性协调发展、共同进步。重点做到“五纳入”:纳入地方行政决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五)加大女干部配备力度。重视女干部配备,使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到2018年,每个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每个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女干部。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县(市、区)党政正职中一般各配备1名女干部;在一个县(市、区)的范围内,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各配备1名女干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并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正职女干部。
  (六)提高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注重为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更加公平的机会,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对各级官方机构、社会团体中的两性代表或委员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在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上,重视发挥女性作用。
  (七)激发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热情。在“两委”会换届时,村妇代会主任是党员的,可作为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根据村情实行村党组织妇女委员专职专选,100%的村委会中有女性成员。力争到2016年,每个村班子中要有一名女性成员,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成员要达到一定比例;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班子中要有女性成员,其中担任正职的要达到总数的5%。建立健全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待遇保障机制,至2016年,两个民族自治县村妇代会主任年报酬不低于2000元,其他县(市、区)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
  (八)规范村规民约。在民政部门设立村规民约指导委员会,规范各种村规民约和地方习俗,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特别是对基于性别原因而做出区别对待的村规民约,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予以纠正。
  (九)发挥妇女在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政策效应,大力推进“双联”行动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深度融合,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机制,统筹抓好移民、集中安置区和插花片区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的规模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旅游服务、手工编织、家政服务等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服务,增强妇女参与竞争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其成功创业立业。
  (十)消除就业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加强督促落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在发布招考、招聘信息时,不得有性别要求,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出现婚孕歧视现象,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畅通受理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十一)维护女性劳动权益。依法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隐性歧视,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或体现同等社会价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降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二)加强从业技能培训。人社、教育、科技、农牧、扶贫等部门要把妇女的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部门的培训规划,明确所占比例,分层次、分阶段推进落实。发挥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妇女从业培训提供场地、师资、教材及其他资源支持,提高妇女从业技能培训机会均等化水平。到2018年,妇女从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有培训意愿妇女劳动力总数的80%,符合条件的人员资质证书持有率达到90%以上。
  (十三)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推行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民政、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宣传,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新婚夫妇参加婚检、已婚计划生育夫妇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加强女性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女性保健意识,保护女性身体健康,加强对涉及女性健康的医疗广告监管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预防和治疗“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城乡贫困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妇女病检查,使“两癌”贫困妇女能充分享受民政、卫计等部门的救助政策。对贫困、重症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医疗救助。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十四)完善孕产假期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性产假制度和男性护理假制度,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必须兼顾女性特殊需求,妥善解决女性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加快妇女庇护所建设,市、县要将妇女庇护所建设纳入本级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运行、管理工作由妇联组织或妇联组织委托的第三方负责。到2018年,各县(市、区)均建成1所以上妇女庇护所,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和救济。
  (十六)推动家庭工作体系建设。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性别文化和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妇女、带动家庭。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和能力。把性别意识教育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逐步消除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加快家庭服务产业建设,完善家政、托幼、养老、病护等家庭特色服务业和其他新兴家庭服务业,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
  (十七)切实维护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保护外嫁妇女、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土地、住房、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重点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征地、拆迁等方面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坚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体现和维护对妇女群众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综合治理拐卖妇女儿童、侵害女童、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十八)加强妇女维权队伍建设。到2018年,基层人民法院普遍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实行对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侵害的民事案件中,积极吸纳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和当地妇联要推动建立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队伍,司法部门要加强妇联系统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妇联要加强妇女信访代理员队伍建设,参与审理、调解、代理涉及妇女权益侵害的案件。到2018年,市、县至少有1名以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层层建成具有心理咨询师、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维权干部队伍,为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九)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为贫困、单亲、移民、残疾、老龄和留守流动等弱势妇女群体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多扶持和救助。要围绕重点难点,每年选择若干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一些覆盖面广、带动力强的民生项目,集中力量办一些让妇女群众直接受益的实事,使广大妇女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二十)坚决制止商业娱乐领域的性别歧视。宣传、文广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管理,广告经营者要严格自律,杜绝在文章、广告、节目中将性别议题猎奇化和庸俗化,出现歪曲利用女性形象或以女性身体为卖点,贬抑、否定女性人格尊严的各种性别歧视内容。
  (二十一)加大妇女组织的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入各级党委宣传工作大格局,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级干部培训内容,持续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妇女专题工作汇报,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两规划实施工作。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教育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确保市、县政府妇女儿童机构健全、人员充实、经费落实。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为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实施五大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市、县分别建立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衔接汇报、工作部署、具体实施等工作。
  (二)健全完善宣传教育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揽,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设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会,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理论研究和成果运用。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新闻媒体要增强国策意识和性别敏感,把男女平等理念贯穿到新闻传播的各个环节。
  (三)健全完善督促落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接受社会各界对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投诉,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健全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建立政策措施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在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市妇儿工委负责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形成报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并向社会公布;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性别统计、性别预算和性别审计。
  (五)健全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联席会议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情况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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