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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新修订的《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还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一、当前我国妇女儿童维权的基本状况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政治地位、家庭地位、经济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已经逐步形成。首先,妇女参政议政的总体水平有明显提高。其次,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可以说顶起了经济发展的半边天。第三,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提高,受到了家庭成员的尊敬。第四,妇女儿童应享有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护。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封建残余男尊女卑的影响,由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维权工作任重道远,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
  1、家庭暴力依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害至深。实践中的家庭暴力事件有的由于大男子主义引发,有的由于怀疑女方有第三者引发,有的对女方限制人身自由,女方不服引发等,总的来说受害者都是女性。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妇女的软弱,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大批女工下岗。下岗后的女职工大都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因此在家中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的经常遭到丈夫的虐待。特别是当女方患病后,男方更是弃而不管,不给医治,致使女方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当婚姻出现危机、导致离婚后,受害的又是妇女儿童。夫妻双方离婚后,大人得到了解脱,但孩子受到的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 
   4、老年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日趋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使的人们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有些人开始对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弃而不顾,出现了一些虐待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
  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强新时期维权工作,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加强城市文明建设,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需要。
  1、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权益。司法保护和法律帮助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关键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国策意识和“儿童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从教育培训、法律咨询、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环节为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部门应及时出警制止,有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拐卖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探索建立打拐日常工作机制。针对典型案件,如虐待老人、残害妇女儿童、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使那些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惩,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形成人人都关心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氛围。 
   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妇女儿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是妇女儿童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力措施。一方面加大宣传学习的力度,大张旗鼓的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妇女进行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通过普法学习教育,使广大妇女同志努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3、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建立妇女维权队伍,为广大妇女提供直接的法律援助。目前,我们虽然构建起了良好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但维权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的需要,专业水平还不是很高。因此,培训锻炼一支既热爱妇女儿童事业,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又有专门法律知识,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 
   4、齐抓共管,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妇联责无旁贷,但光靠妇联远远不够,首先要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还要靠广大妇女自身的努力。只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积极行动,齐抓共管,才能将维权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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