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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利益实现机制的构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9
 妇女权利的核心是妇女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妇女利益,而且为构建有助于妇女利益实现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整体,妇女是人类的主体之一,性别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原因,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往往使妇女处于不利的地位,妇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构建适应妇女维权和发展需要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极为必要的。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历史任务使它在确认妇女利益和构建有助于妇女利益实现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利益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起着巨大的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同样,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利益又具有能动作用。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承认追求利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把利益与法律联系起来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他以利益为标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的是国家利益,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种着眼于利益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方法为后世西方法学家所承继,如近代享有“国际法之父”誉称的格劳秀斯就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他指出:“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求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2]到了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更是对利益作了精深研究,以他和另一位跨世纪法学家赫克为领军人物的利益法学派得以形成。耶林视权利为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标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赫克更是提出,法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在1914年出版的《法解释和利益法学》一书中,他写道:“法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物质的、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求承认而斗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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