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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酒司发〔2014〕48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4

各县(市、区)司法局、妇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独特优势和妇女在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作用,有效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我市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妇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不断提高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化管理的需要。社会的有序管理,是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既要人人受益,又要人人参与,这就要求不断创新妇女参与形式,组织广大妇女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广大妇女创新社会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平台。广大妇女和妇联干部要善于借助“调解”这个工作平台,在矛盾调处机制建设中,发挥妇联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在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中,探索妇联调解、司法委托调解、社会调解相统一的调解模式,使广大妇女和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创新中彰显作用。
  3、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妇女自身权益的需要。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共同的职责。广大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妇女维权载体,提供妇女维权机会的新途径,有利于激发妇女的主体意识,引导广大妇女更加自觉、更加广泛地投身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创新实践中,通过在参与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发挥自身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真正做到调解一件纠纷,解决一个矛盾,和谐一个家庭,和谐一个社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深入研究,强化协调,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中吸纳、选聘一批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人民调解机制,发挥好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二、选聘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妇女选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妇女人民调解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妇女人民调解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女法官、女检察官,以及女律师、女法律工作者、妇代会主任、妇女信访代理员、妇女人民陪审员等,聘任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特别要把掌握基层情况、熟悉妇女工作的妇代会主任、妇女信访代理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选聘一名妇女人民调解员。
  三、加强妇女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素质
  各县(市、区)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对妇女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妇女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调解文书。市妇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适时对妇女人民调解员骨干进行培训,引导妇女调解员学习法律法规、调解业务知识,掌握调解技能,不断提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妇女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司法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各调委会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底,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提出本县(市、区)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各级司法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宣传,鼓励妇女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档案,并于4月下旬将选聘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情况和《村(居)、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统计表》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妇联,7月份市司法局和市妇联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予以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将优秀女性人民调解员纳入到评先选优活动中。同时,要将女性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纳入《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给予相应的办案补助,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村(居)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妇女担任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酒泉市司法局      酒泉市妇女联合会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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